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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应急中心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组织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中心名称为:国际应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英文译名为:英文缩写:IERC。
第二条:当前国际形势正处于百年变局之关键时期,新秩序亟待诞生,加快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迫在眉睫,新形势下的国际应急产业也任重道远,为此我们联合了几十个国际组织成立国际应急中心。
随着全球突发事件的不断增加,国际社会对应急救援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然而,目前全球范围内的应急救援服务存在着服务范围有限、服务能力不足、救援效率不高等问题。因此,建立这个全球性的国际应急中心,可以为国际社会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应急救援服务,提升应急救援的效率和技术水平。
这是一个全球性的公益项目,旨在建立一个跨越国界、跨越不同文化、跨越不同领域的应急救援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国际社会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得高效、安全、可靠的应急救援服务,提高应急救援的效率和水平。这也体现了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社会对应急救援服务的需求。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国际法例、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践行减灾、防灾,人道主义救援之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服务社会,为全社会提供全方位应急服务;服务有关区间国家,做好他们政府的参谋助手,落实各项政策和部署;特别是世界文化危机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本会接受各国相关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全球范围,全球运营单位是“天鹰国际救援有限公司”,位于香港旺角花园街2-16好景商业中心。
第六条:本会环球应急热线电话为:4008749119,网址为 http://ierc365.com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有关国家安全战略和应急管理的工作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协助其政府等研究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发展规划,积极配合其贯彻执行。
2.充分发挥国际组织平台和纽带作用,广泛吸纳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业态呼声,促进会员发展壮大;推动应急业界行规、自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积极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推动国际间合作;加强会员服务,组织开展研讨、交流、考察、培训、展览、政策推介、技术合作、市场开拓和产品推广等活动,引进法律、金融、就业、行业标准等专业服务,促进会员发展。
3.健全专业委员会和应急研究机构,大力吸纳国内外应急管理的战略、理论和技术专家;开展国家安全战略和应急管理理论和实践、应急管理法规政策、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标准、公共突发事件应对和化解区域重大风险对策研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社会智库作用;开展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应急管理科技创新的成果转化,承接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相关科技研究攻关项目。
4.开展应急风险评估。建立各种风险源、风险点的评估体系,承接区域、行业和单位各类应急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指导开展应急能力建设;培训、挖掘评估及制定应对方案的各类相关人才;组织应急管理风险评估学术交流活动。
5.开展应急人才建设和社会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人才发展建设政策研究,开发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人才职业标准和培训课程;承接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人才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称评定、技能竞赛等任务;推动建设应急培训教育基地,开展应急专业培训,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全面开展社会民众应急安全科普教育。
6.开展基层和社区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和应救援建设研究,推动社区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基层智慧共享应急站项目建设,推动培养基层应急志愿者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建设“互联网+应急”信息平台,构建“救在身边”的智慧微应急体系。
7.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志愿服务研究,为政府提供决策建议并协助相关政策制定实施;开展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和参与救援的相关机制、信息平台、基地建设、能力评估培训鉴定等工作;成立社会应急力量联盟,加强社会应急力量交流合作和能力提升,更好协助政府开展应急宣教和应急救援工作;组建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大力推动扩大社会应急志愿服务。
8.开展应急安全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应急救援救灾装备物资储备供应机制和能力建设研究,协助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及具体实施;建立应急安全产业服务中心,推动应急产业技术研发和产品研制,推动应急安全产业创新发展;配合政府做好应急产业示范园、应急物资装备保障体系的规划和评估任务。
9.组织开展应急管理领域国际合作;推动建立合作机制和项目合作;组织应急管理学术交流活动,举办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应急产业博览会等,出版专业报告、学术专著、专业教材、科普读物,协助做好应急预案编修、应急规划编制、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构建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平台。
10.承办各国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一)决策与顾问委员会:
1.是本中心的权力与智囊机构;
2.由国际社会相关知名人士和行业翘楚以及各国政要或外交官参与担任成员。
3.为人诚信负责,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4.在其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执政委员会:
1.是本中心的行政执行机构
2.有爱心、不计较个人得失,热衷公益事业;
3.具有专业特长,特别是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或热心于应急救援公益事业的人士。
(三)国际机构管理委员会
1.是本中心的合作机制管理组织
2.由合法资质的各类国际组织和相关业务单位以及国家。
3.热心于应急救援公益事业的组织团体。
以上三个委员会是国际应急中心的最高机构组织成分,分别设置主席、副主席,高级顾问等席位;下设常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常务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执行委员若干名.
执行委员会下设五大员:总队长、总督察、总调度、总教官、总商务干事;及其若干副职。
常务秘书处执行最高机构组织的各项决议和任务,并根据职能划分,分交五大员各属职能执行,五大员须坚决予以执行,并向秘书处负责。
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形设立各类职能部门与各类专业委员会,其中网络与新闻中心、公共关系部、人力资源部、高危特勤部均设首席,并直接向秘书处负责。
第九条: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秘书处报请大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职主席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大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
第十八条:本会根据发展规模在秘书处主持下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大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法律监督委员会,由总督察与若干督察组成。总督察任期与大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得超出两任。所属督察的产生由总督察提名或会员代表大会提议及表决通过,督察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二条: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委员会会应遵守有关国际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监督本中心遵守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章程开展的各项活动情况,依照法规检查本中心的财务和会计资料。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大会会议,有权向大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有关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创会主席、名誉主席、秘书长、主席、常务副秘书长、常务主席、副主席、总队长、总督察、总调度、总商务干事、总教官,以及诸首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际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中心第一任秘书长为创会人,历任秘书长卸任后任本会名誉主席;
(四)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及其副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其副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大会表决通过,报NGO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其副职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NGO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